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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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人死了还能笔迹鉴定吗?

2021-08-31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陆铭,东阳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外伤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外伤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外伤性鼓膜穿孔;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1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缺失半个指节;


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2节趾骨骨折;


缺失1个趾节;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 深Ⅱ度2%以上; Ⅲ度0.1%以上。


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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