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实施故意犯罪有何特殊规定?
2025-10-23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未成年人实施故意犯罪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犯罪的行为处理上,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且在量刑时会考虑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比如年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以达到既惩治犯罪又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也有一系列特殊程序要求,如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前款罪行,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单位、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派人到场。”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如何区分?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程度以及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犯罪未遂则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情形。
犯罪预备强调的是为犯罪做准备阶段的行为,此时行为人尚未直接实施构成具体罪名所要求的危害行为。
犯罪未遂则表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但因某些非自身意愿的因素导致犯罪未能完成。
两者在处罚上也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未遂犯,则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我国法律不仅明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还特别强调了通过教育和适当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理此类案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怀与保护。
